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補,749,2016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聯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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