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訴,14,2016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碧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義吉間確認和解筆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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