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重訴,17,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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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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