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五鐵秋葉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凃錦樹
被 告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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