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陳沅池
被 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
被 告 鍾兆平
訴 訟代理 人 胡原龍律師
黃品衛律師
追 加被 告 沈淑嫺
上 二被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立民律師
追 加被 告 林美雲
訴 訟代理 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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