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3,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張源鋒
何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日下午3時30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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