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3,2017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家琪
黃馨葳
許志綸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吳建權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訴外人張源鋒、何春金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在並供執行法院換價等語。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迄至民國106 年3 月1 日試算保險契約解約金總計新臺幣(下同)48萬1140元(計算式:3 萬9731元+4 萬9812元+4 萬1428元+35萬169 元=48萬1140元)。

是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48萬114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惟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共計1 萬24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分495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