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4,2017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馨葳
黃家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龔上銘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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