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小,7,2017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姝妤
張嘉蓉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第 三 人 陳鈴鈴(原名:陳柏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