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姝妤
張嘉蓉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第 三 人 陳鈴鈴(原名:陳柏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 4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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