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保險簡,10,201704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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