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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劉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4,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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