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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何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6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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