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2,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48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