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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54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原告繳納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頁),其溢繳部分 1,89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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