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再小,1,201708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陳仁義即山林企業社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上開裁判費之 2分之1 即750 元,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