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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34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陳倍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起訴,並無兩造間合意條款,而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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