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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劉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嘉鈴即永捷行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原告請求工資,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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