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小,168,2017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8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便利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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