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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黃炳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培松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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