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小,41,2017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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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蕙芳即一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羅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緯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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