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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5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艷美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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