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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淑雅
蔡孟儒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陳余浲
陳淵源
陳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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