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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春萌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春萌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春萌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被告春萌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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