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簡,134,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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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未核實投保勞保,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其資遣費、勞保、精神慰撫金等損失,性質上屬一般給付之訴。

經查,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基此,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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