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簡,145,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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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饒芝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壹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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