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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毓
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品喆、楊瑞德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1,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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