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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190號
原 告 王淑怡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伍元。
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拾參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玖佰玖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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