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簡,22,2017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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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海英俊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不符程式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105年12月22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及補正自然人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1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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