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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2號
原 告 李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0 元(計算式:4,300 元÷2 =2,15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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