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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陳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127 元(含工資141,994 元、資遣費132,133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其中141,994 元係請求工資,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775 元(1,550 元×1/2 =77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05 元(2,980 元-775 元=2,2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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