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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直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洪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姝蓁間因本院一○六年度北勞簡字第二六一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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