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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珀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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