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李銘璽
陳天翔
被 告 大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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