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勞簡,69,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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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69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詩欽
葉國一
溫世智
黃國鈞
張景嵩
陳瑞隆
王柄輝
程賢和
相 對 人 世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世智
相 對 人 黃淑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6 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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