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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被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被 告 新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被 告 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賽那美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瑞基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忠
被 告 吳海堂
吳黃雪嬌
吳思婷
陳建名
許振煙
鍾正平
葉耀聲
鍾明修
吳曉芬
吳欣儒
吳宗儒
劉柏園
劉鐵成
黃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428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書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即新竹郵局19-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新竹科學園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原法院而受影響。
原告迄未繳納訴訟費用,亦無補陳本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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