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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9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最遲應已於106年3月13日已送達原告收受(參卷附106年3月13日電子書狀),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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