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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
被 告 成力揚
原 告 智博診所即劉博聖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被告106 年5月9日具狀到院之答辯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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