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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8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易惠南、劉英芳、詹火生、陳寶郎、陳宏宜、張日炎、盧希鵬、李美惠、呂建霖、陳紫蘭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4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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