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李梓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初泓陞律師
程居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提出附件所示之文書,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附件
於下列期間載有原告「本月僱佣薪資」之「業務津貼及獎金彙總表」:
㈠95年12月、96年5月、97年1月至12月、98年9月、99年4月至5月、99年9月。
㈡100年2月至10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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