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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何雲輝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人目前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4樓之1」,為聲請人所自陳,並有其民國106年1月25日聲請狀及身分證影本附卷以佐。
職此可知,就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聲請人目前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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