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司補,211,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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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徐偉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外,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當事人之關係,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未記載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住址。

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亦未據繳納聲請費。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均有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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