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司補,30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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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廖淑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丁目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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