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司調,1206,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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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林長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宇婕間聲請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以106 年度北司補字第720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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