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司調,1417,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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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洪名宏即洪崎文即洪大原
洪松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松川就高雄市○鎮區○○路000 巷00號建物占有部分(下稱系爭建物),應返還相對人洪名宏即洪崎文即洪大原所有。

本件系爭建物位於高雄市,。

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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