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司調,1420,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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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陳敦賢
相 對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 對 人 潘隆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伊不服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5號、106 年度聲再字第4 號民事裁定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以北院隆民忠106 年北司調字第1420號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存保公司)、潘隆政,請相對人於文到7 日內具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逕認無調解意願,上開函文已分別於同年12月13日、7 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嗣中央存保公司於同年12月18日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等語。

而潘隆政逾期未表示,逕認其無調解意願。

從而,相對人既均無調解意願,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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