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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凃明沺
相 對 人 李杰勳(原名李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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