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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蕭裕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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