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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國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蘇石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間請求聲請再審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六年度北國再小字第一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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