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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莊風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雙園分隊、臺北市政府萬華分
局桂林路派出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被告二人賠償義務機關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且未提出曾以書面向被告二人所屬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證明(如加蓋機關收文戳章之文件,或拒絕賠償之書面文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賠償義務機關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或經拒絕賠償之書面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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