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6,北小,1007,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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